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汙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汙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造成海洋汙染損害的防治工作。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用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用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並負責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檢查和處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船舶造成的汙染事故。船舶汙染事故對漁業造成損害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