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討論主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功能

討論主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功能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主要是指經濟法所幹預、管理和調整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國家調控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範組織法的目的是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等。(2)國家幹預市場經濟運行中的經濟關系。國家幹預市場經濟運行是經濟法調整的重要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等。(3)國家管理和調節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4)國家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的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各經濟部門協調運行,使整個國家的經濟平穩運行。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審計法等。2、經濟法的作用(1)從法律構成形式上看,經濟法是壹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壹部具有綜合性特征的法律。(2)從法律內容上看,經濟法與社會經濟關系更密切,與經濟基礎關系更直接,是壹部具有經濟特征的法律。(3)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來看,經濟法與科學技術和自然規律密切相關,是壹種具有有益特征的法律。(4)從經濟法的功能和作用來看,經濟法具有明顯的制約和促進兩種功能,獎罰結合是壹種具有導向特征的法律。(5)在實施方面,經濟法的實施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負責,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獎懲相結合的原則。
  • 上一篇:留下負面評價的證書是違法的。
  • 下一篇:喜劇啟示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