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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公司壹名股東的退出

法律主觀性:

股東退出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1)股權轉讓:股東可以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只要雙方達成協議。股東也可以將其股份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這需要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份,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二)先減資,後股權轉讓:如果沒有受讓方願意再支付對價接受轉讓的股權,且其他股東同意該股東退股,則可以采取替代方式。(三)請求公司回購股權:除股權轉讓外,特殊情況下,股東也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權。(四)解散:解散也是股東退出公司的壹種方式。

法律客觀性: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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