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和解,雙方簽訂和解協議,就爭議問題達成壹致。至於和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上有明確規定。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醫療事故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醫療糾紛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屬於無名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要不涉嫌故意隱瞞嚴重醫療過失、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等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雙方可以在自願、公平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否則將被法院撤銷或宣告無效。
申請醫療事故調解的部門
醫調委原則上是地方政府根據相關規定設立的第三方平臺。醫調委是獨立於衛生行政部門、保險機構和醫患雙方的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1,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
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雙方當事人根據事實和法律公正解決糾紛;
3、向醫療機構提出防範醫療糾紛的意見和建議。;
4、通過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按照醫患雙方的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
5、向患者及其家屬或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糾紛調解咨詢和服務;
6、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醫療糾紛及調解工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