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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違憲審查職能由哪個機關承擔?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常委會)通過。

壹般來說,各國國家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有三種制度:

1.違憲審查權由立法機關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例如,瑞士聯邦議會有權采取“旨在執行聯邦憲法、維護各州憲法和履行聯邦義務的措施”。中國的憲法監督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

2、由普通司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這是美國最高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形成的憲法慣例。後來,許多國家都沿襲了這壹制度,並在憲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3、由特設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建立憲法法院、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等專門機構,處理違憲案件,確保法律文件與憲法的壹致性。奧地利、西班牙等國建立了憲法法院,意大利、德國等國建立了憲法法院,法國建立了憲法委員會。

擴展數據

審查模式

監察機關審查和處理違憲案件的方式也各不相同。有兩種不同的方式處理法律、法令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與《憲法》相沖突的情況:

1.事後審查,即規範性文件頒布實施後的審查。大多數國家采用事後審查的方法;

2、事前審查,即規範性文件在頒布實施前,首先由憲法監督機關進行審查。很少有國家采用事先審查制度。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NPC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與憲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屬於事後審查的方式;

同時,憲法規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人大常委會批準後生效,具有事前審查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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