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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律分析:最好是電話舉報,實名舉報,這樣才會有人受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78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決定不立案後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有事實有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

第179條

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30日內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書送達申訴人。

申訴人對不立案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後七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後30日內作出決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刑事犯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公民向公安機關舉報刑事犯罪完全合理。只要不是惡意向公安機關報假案,即使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他人舉報的刑事犯罪不存在,壹般也不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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