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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規術語解釋

衛生法規中的術語解釋:衛生法作為我國行政法的壹個分支,除了具有我國行政法的壹般作用和功能外,還有其自身的作用和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通過衛生立法確保國家衛生政策的有效實施和衛生事業的發展。在我國,政策是所有國家活動的基礎,包括立法活動。但是,政策只有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才能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政策的實施;

2.通過衛生立法實現有序科學的衛生管理。衛生行政立法在衛生行政中的作用主要在於規定衛生行政機關在管理衛生、醫療、醫藥、衛生檢疫等方面的義務或責任,以及與其職責相稱的職權。以確保衛生行政堅持依法履行義務和職責,行使職權,真正做到有序、科學。

國務院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依據:《衛生標準管理辦法》第四條。

下列事項應制定衛生標準:

(壹)食品、化妝品、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消毒產品、衛生防護用品以及其他涉及健康或者含有有毒有害因素的產品的衛生和相關技術要求;

上述產品生產、包裝、儲存、運輸、銷售和使用過程中的衛生技術要求;

(二)職業活動和職業病防治的衛生技術要求;

(3)生活環境、工作場所、學校和公共場所的衛生技術要求;

(四)衛生和健康評價的技術規程和方法;

(五)衛生信息技術要求;

(六)與疾病預防控制相關的衛生技術要求;

(七)與醫療衛生服務質量安全和醫療機構管理相關的衛生技術要求;

(八)血液采集、制備和臨床應用的流程以及與血液安全相關的衛生技術要求;

(九)與保證衛生的技術要求相適應的檢驗方法和評價方法;

(十)其他與保障國民健康有關的衛生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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