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微信聊天記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是有效證據,即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據力。
1.需要明確微信聊天雙方的真實身份。
說白了,就是要明確和妳聊天的人是借款人,向妳借錢而不是第三方。
目前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四種方式:對方承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的識別;網絡實名認證材料或機主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騰訊協助調查。
2.微信證據要完整,即有完整的借錢意思表示。
微信聊天記錄應真實反映借錢的全過程,不應斷章取義,僅以轉賬記錄作為證據。
綜上所述,微信聊天記錄在借款民事糾紛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具有相應的證明力,則需要具備條件,即必須能夠明確借貸雙方的真實身份,也要有借款意思的完整表示。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
需要註意的是,作為證據的微信轉賬記錄要求微信實名,證據內容必須真實、全面,即內容必須能夠證明轉賬行為是為了實現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能證明,證據將不被接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