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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行政處罰和第二次行政處罰間隔多長時間?

對同壹單位的兩次行政處罰壹般不需要間隔時間。只要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也可以不受特定間隔期的處罰。但是,對於同壹違法行為,不能處罰兩次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通過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予以處罰的行為。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和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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