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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年半前,經人介紹認識了女朋友,確立了男女朋友關系。壹年後,兩家人商量結婚,辦了訂婚宴,給了她禮物和黃金。

問:壹年半前,經人介紹認識了女朋友,確立了男女朋友關系。壹年後,兩家人商量結婚,辦了訂婚宴,給了她禮物和黃金首飾。現在女方已經離家出走,兩家都找不到她。如果男方現在提出解除婚約,禮金首飾能拿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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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該不該退?

婚約是根據當地傳統習俗形成的,是當事人自願訂立的,不受法律保護。

婚約中的彩禮是有條件的贈與。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又稱附負擔的贈與合同或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或財產權時,要求受贈人承擔壹定義務作為附加條件的贈與合同。

根據婚約產生的彩禮的性質,它是壹種附條件的贈與,是以現金和財產的形式增強婚約的穩定性,從而達到結婚的目的。

所謂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添附行為,在當事人約定的條件未履行時仍保持原有效力(贈與行為合法有效)。條件成就時,其效力消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行為失去法律效力)。

解除婚約後,彩禮應返還贈與人。

事實上,婚約現象中的給付彩禮行為,是壹種預期未來婚約履行完畢,解除婚約為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其中解除婚約是壹個附條件。不符合條件的,贈與繼續有效,彩禮等贈與歸受贈人所有。符合條件的,贈與即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當然解除。在婚約締結前,贈與的財產應當歸還國家,贈與應當返還贈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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