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申請宅基地的標準和條件: (壹)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住房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下的市轄區、縣級市,每戶宅基地不超過135平方米,與已婚子女合住總人數不超過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上的縣級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二)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過上述標準的,申請搬遷、改建、擴建房屋時,宅基地面積應當按上述標準核減。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