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對申請人的學籍沒有限制。只有年齡上的限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
第十二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壹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22周歲前仍可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征集年齡可放寬至24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主動,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壹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六月三十日前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初審合格的,稱為應征公民。
第十四條
在征兵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
符合服現役條件的公民,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應當被征集服現役。
第十五條
在征兵期間,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和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或者錄用的公民,應當優先履行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支持征兵工作。
第十六條
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壹勞動力,可以延期。
第十七條
正在被依法偵查、起訴、審判,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公民,不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