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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總承包法律風險控制:根據總承包商資質選擇不同的合同簽訂方式。

EPC總承包法律風險控制:根據總承包商資質選擇不同的合同簽訂方式。

EPC總承包的兩種簽約模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發包給總承包單位,或者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中的壹項或者多項發包給總承包單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201912號)第十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備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項目總承包單位應具備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承包項目類似的設計、施工或總承包業績。

基於上述法律和政策,EPC總承包合同可根據總承包商資質選擇以下兩種簽約方式:

第壹種簽約模式:如果EPC總承包商具備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資質和範圍,EPC總承包商可以直接與業主簽訂EPC總承包合同,然後EPC總承包商可以與專業分包商簽訂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專業分包合同。

第二種簽約模式:如果EPC總承包商僅在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範圍內有任何資質或資質不全,EPC總承包商應與多家資質不全的企業組成聯合體模式與業主簽訂EPC總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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