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門負責全國教育系統的人事管理、教師輪崗、表彰、獎懲、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負責教師資格認證;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處級幹部的任免和備案;負責民族中小學編制的調整和管理。
負責師範院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直接管理教育局及直屬中小學教職工的招聘和流動手續;負責教師獎勵基金會的管理工作;負責教育系統的知識分子工作和專家管理。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教育經費管理和籌措的相關政策法規;統計和監測全國教育經費支出和計劃執行情況;管理和監督國家、省和國家撥付的各類專項資金以及教育貸款、教育集資、捐贈、教師獎勵基金等項目的使用;管理使用國家財政部門下達的專項資金。
教育局的部分職責
研究制定全國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擬定教育發展的重點、規模、速度和步驟,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教育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教育體制改革和辦學體制改革的實施。
負責全國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技能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會力量辦學),協調、指導和監督各區、縣(國)及相關部門的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