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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廠相關政策

2012,65438+10月6日,日本政府公布了《核物質與反應堆管制法》新修正案。修正案規定核電站運行期為40年,只有滿足壹定條件的核電站才能破例延長運行時間。日本政府在2012年10月31日的內閣會議上正式通過了新的《核物質與反應堆管制法修正案》,準備新設壹個名為原子能規制廳的核能規制機構,並明確規定核電站運轉上限原則上為40年。

由於2011福島第壹核電站事故應對不力,缺乏獨立性,日本政府決定將原子能安全保安院從經濟產業省分離出來,與原子能安全委員會等機構合並,成立新的核能監管機構——原子能規制廳。這個新機構將隸屬於環境部。

該修正案明確將核反應堆的運行期限限制為40年,並可以批準延長運行不超過20年。這是日本政府首次從法律上限制核電站的“壽命”。由於日本運行30年以上的核電站越來越多,日本政府希望加強對存在老化問題的核電站的管理。這也是去年日本地震引發核事故後,日本政府修改原子能安全標準的壹部分。

根據修正案,核電站運行40年後將不再允許運行。如果部分核電站的管理層認為有必要延長運行期,可以申請延期,相關部門會對核電站設施的老化情況和確保設施安全的技術能力進行審查。經審查,手術時間可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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