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納稅時是否需要建帳,取決於其經營規模和稅務機關的要求。註冊資本20萬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納稅人銷售增值稅應稅服務月銷售額在4萬元以上的;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萬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萬元以上;或者省級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依法應當設立復式賬戶。對達不到建帳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購銷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滿足稅務機關對賬務管理的基本要求。
個體戶的稅務管理:
1,稅務登記:個體戶需要到當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取得稅務登記證後方可開業;
2.發票管理:個體戶應當按照規定購買和使用發票,並妥善保管;
3.納稅申報:個體戶需要按照稅種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包括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
4、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個體戶可以享受壹定的稅收優惠,比如小規模納稅人;
5.稅務檢查:稅務機關將對個體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稅務檢查,確保納稅遵從。
綜上所述,個體戶是否需要建帳,取決於其業務規模和稅務機關在核定征收方式下的要求。註冊資本較高、月銷售額達到壹定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需要設置復式賬戶,未達標的可以采用簡單的會計管理方式,如收支憑證等,以滿足稅收管理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達不到上述核算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購銷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