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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核設施進行()安全評價,並接受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合理、可行和盡可能低的原則處理和處置核設施場所的放射性物質。

核安全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明確責任、嚴格管理、縱深防禦、自主監管、綜合保障的原則。放射性廢物,是指核設施運行和退役所產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受到放射性核素汙染,其濃度或者比活度大於國家確定的清潔無控制水平,預計不再使用的廢物。核設施營運單位應對核安全全面負責。為核設施營運單位提供設備、工程和服務的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核設施退役是指核設施運營單位按照合理、可行和盡可能低的原則,在核設施所在地處理和處置放射性物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第五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對核安全全面負責。為核設施營運單位提供設備、工程和服務的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建立核設施縱深防禦體系,有效防範技術原因、人為原因和自然災害造成的威脅,確保核設施安全。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定期對核設施進行安全評價,並接受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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