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黑龍江省人事廳轉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通知》(黑發〔2008〕37號)規定,黑龍江省事業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5天年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探親假、喪假、產假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假期,以及因工負傷的帶薪期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單位會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考慮員工本人的意願,統籌安排員工的年休假。經勞動者同意,未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本人日工資的300%,其中包括用人單位在正常工作期間支付的工資。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自身原因書面提出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只能支付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
2、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不按規定扣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
4.工作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3個月的;
5.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