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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壹男孩在墜樓前被壹個大男孩拳打腳踢。肇事者應該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湖南三歲小孩墜樓前被八歲小孩惡毒毆打,下手很狠。行為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這是壹個三歲到八歲孩子之間的案例。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壹般在12至14之間,男童年滿8周歲,不能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民法通則》第1188條規定,8歲兒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需要對兒童進行賠償。

這個案子令人震驚。從事發地大堂的監控視頻中可以看到,在墜樓前,八歲的陳某西西對三歲的小雨進行了長時間的反復毆打,並對小雨進行了多次踢打和踩踏。雖然小宇多治想站起來,但由於年齡和實力的差距,他還是被陳某的朝霞打敗了。這麽小的年紀,這個男生骨子裏就充滿了暴力元素,繼續發展下去也是社會的危險人物。

因為年齡小,陳某日出是無刑事行為能力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就民事責任而言,他毆打三歲的小玉是典型的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事情發生時,他的監護人沒有在身邊陪伴,沒有盡到監護的義務。所以他的侵權行為應該由其監護人承擔。如果陳某日出有父母,侵權責任應由其父母承擔。

從現有證據來看,大孩子毆打三歲孩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他的侵權賠償需要由監護人支付。但孩子的行為令人震驚和恐懼。這告訴我們,既要教育孩子不要傷害別人,也要學會保護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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