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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承辦人簽字可以領結婚證嗎?

法律解析:不能,《居民戶口簿》要加蓋登記民警的姓名章才算有效證件。不能出具結婚戶口簿的,可以憑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申請結婚登記。以常熟市為例,根據常熟公安派出所戶籍窗口服務標準和工作規範: (五)嚴格執行戶籍業務確認簽字制度。辦理各項家庭事務,必須對申請人或代理人進行認真核對,並簽字(或按指紋)確認;常住人口登記表和戶口簿上必須加蓋登記警察的姓名章;辦理項目變更,必須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戶口簿的相應位置加蓋變更章和登記民警姓名章;各種戶籍(檔案)證明、人口信息材料必須經戶籍民警核實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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