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更名、加曾用名、變更籍貫所需材料:
1,申請,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孩子出生醫學證明,身份證;
2.以往賬目、憑證等權威文件的原始憑證;
3、屬於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人員,持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批準變更證明;
4.父母離異的18周歲以下子女改名,需要父母雙方確認同意。
戶口登記事項變更更正註意事項:具有本轄區常住戶口的居民有正當理由申請變更更正戶口登記事項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辦理變更更正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