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林區不允許燃放鞭炮和煙花。
3.在林區不允許燒火驅趕動物。
4.不準在林區燒火取暖和燒烤食物。
5.不要在林區玩火取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二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壹)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準;
(二)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
(三)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進行撲救;
(四)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國家職工由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火災發生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和撫恤。起火單位對火災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醫療和撫恤。
第二十二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種苗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
第二十三條禁止毀林、采石、采砂、取土等毀林行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進入森林和林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損壞林業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