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條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從法律角度講,只要村裏已經接受了新的戶籍,作為村民,新移民就應該和其他村民壹樣對待。壹些村莊要求新移民繳納“村公益金”或“公益設施費”,沒有依據。只是各村制定的村規民約,但村規民約不能與法律相抵觸。如果村裏要求的金額過高,村民可以拒絕支付;如果村裏以村民沒有繳納“村公益金”為由,拒絕給予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那麽新遷入戶籍的村民可以起訴村委會,要求村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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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