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之日已經存在的,繼續履行”。可見,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但是,如果勞動合同是在65438年6月+10月1之後解除的,那麽其解除應當適用新的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當分攤的培訓費用。”那麽,如果房東現在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所以單位要求罰款3萬元是沒有依據的。單位必須提供培訓妳個人花費的培訓費用的有效證明,並扣除妳在履行部分合同中分攤的比例。
2.違約金寫在補充合同裏,但是只要妳也簽了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和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加合同條款可視為主合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