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任務、執行反恐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2.搶險救災或者為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而犧牲的;
3、在執行國家派出的外交使團或外援以及維護國際和平的任務中犧牲的;
4、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5.其他犧牲情節尤為突出,可視為典範。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第七條人民警察被評定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第八條人民警察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評定為烈士:
(壹)在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任務、執行反恐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而犧牲的;
(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援外或者國家派遣維護國際和平過程中犧牲的;
(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可以視為模範的。
人民警察在處置突發事件、執行邊海防勤務或者搶險救災任務過程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