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戶口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本人成年,經濟獨立;
2.夫妻、未成年子女、父母之間沒有分離;
3、不與戶主同住,有單獨的房屋並有明確的門、戶和證照地址;
4、鄉、村、組同意分戶的證明。
(2)確需分戶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村組同意分戶的三級證明,需要加蓋公章和經辦人姓名。
2、以本人名義申請入戶,並提供本人簽名申請入戶。
3、本人房屋產權證(農村建房審批表或房產證)。
4、向民政部門申請明確門牌、戶名、牌址。
二、獨立賬戶要求
1.個體戶必須有自己獨立的房產(農村不強調),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充分的申請理由。
2.壹般來說,結婚後可以辦理戶口,不結婚很難辦。
3.辦理戶口時,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產證、戶口申請書,然後與現戶主壹起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批準後可以分戶,成為獨立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