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護士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護士享有獲得與其護理工作相適應的健康保護和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有患傳染病危險的工作的護士,有權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五條護士有權獲得與履行護理職責有關的疾病診療、護理等信息,並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在傳染病爆發時,各級政府和醫院應積極履行職責。醫教教育網要收集整理各類人員崗前培訓,利用早班和集中開會的機會反復回顧相關制度和措施,動員護士互相監督防護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指出或告知,使防護工作常抓不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