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第六條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采集和產生的數據及其數據安全負責。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和領域的數據安全監管責任。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負責協調網絡數據安全及相關監管工作。
第七條國家保護個人和組織與數據相關的權益,鼓勵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數據,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以數據為核心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第八條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