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以及專門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654.38+0萬元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654.38+0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撤銷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上壹年度從該單位取得的收入1倍但不超過3倍的罰款,並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