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日,《化妝品標識管理條例》正式實施。《規定》確認牙膏、沐浴露等生活用品屬於化妝品範疇,並要求化妝品標簽中不得有模糊標識,必須標註化妝品所有成分清單,禁止使用“高效、抑菌、抗皺”等用語。更禁止明示或者暗示醫療功能。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新標準《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於2008年9月1日生效。新標準明確規定化妝品通用標簽應當使用“所有成分”的標準,並規定化妝品生產企業必須使用更加科學準確的標簽,而不是模糊的標簽,化妝品的所有成分都必須明確標註,並按照含量百分比從高到低的順序明確標註。根據規定,化妝品標簽中有三大類近100個詞被列為禁用詞,包括特效、瘦臉、延年益壽、改善記憶等虛假誇大詞,以及殺菌、祛疤、抗衰老、改善內分泌等術語。今後,生產企業在化妝品的包裝上書寫“抗皺”、“除蟎”、“殺菌”、“活化細胞組織”、“促進皮膚血液循環”、“增強皮膚新陳代謝”等字樣,明示或者暗示醫療功能的,最高可處1萬元罰款。管理部門是國家質檢總局。
記得領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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