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凡符合上述產假法律規定的女職工,均應享受本人工資待遇。同時,任何單位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事業單位不壹樣。企業女職工,單位已給予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未給女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的企業,應當支付其工資。這裏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情況不同有不同規定,是否計算由企業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