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可以關閉藥店,關閉時間壹般不超過6個月。在停業期間,如果藥店重新開業,應當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新開業備案。
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
1,含有超標的有毒有害物質;
2、不含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誤診療的;
3.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導致延誤診療的;
4、缺乏標明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
綜上所述,如果藥店違反藥品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藥品質量存在問題,可以撥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熱線電話12331進行投訴。
法律依據:
《藥品管理法》第壹百壹十六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準證書,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物價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相應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境外企業的,十年內禁止進口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