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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會說話的法律,法律是沈默的法官”。法律適用的特點是什麽?

法官應該嚴格依法辦事,但這並不意味著到處都只有條文。立法者心目中的法律和法官口中的法律是不同的,但又是相互聯系的。所有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都有自己的目的。其初衷是讓普通大眾在法律的規則下進行活動。但社會瞬息萬變,作為壹般規律,法律在復雜情況下很難做到完全公正。這就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法官在實踐中要在壹般法律規定下,在壹定範圍內靈活處理案件,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維護法律的公正。如果立法者不知道立法的目的,我們會說他不理性。同樣,法官作為法官,如果只是按部就班,充當法律的“傳聲筒”,也會被說不理性。因為如果只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對不同的情況壹視同仁,必然會導致很多不公平,很難達到法律的本質要求——公平正義。我們提倡“依法治國”,而不是簡單機械的依法審判、依法判決。而是要求司法機關在壹定的法律規則下進行獨立審判,運用自己的知識和判斷,在壹定範圍內作出自由裁量的決定。只有這樣,才能把我國真正建設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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