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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查檢查什麽?

法律解析:1,聚焦中央高度關註、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突出環境問題及其處理情況;

2、重點檢查區域流域環境質量惡化趨勢和整治情況;

3、重點督查地方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環保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

4、重點了解地方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嚴格責任追究等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環境監測體系。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壹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環境監測管理。相關行業和專業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監測規範的要求。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範。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十九條編制開發利用規劃和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經依法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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