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現行的主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主要有:《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汙染物排放達到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壹步減少汙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按照有關規定停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十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汙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及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六條水汙染防治應當按照流域或者區域統壹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汙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