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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中界定了哪些政府職責?

壹:對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第二,改善環境質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三,加大環保財政投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加強環保宣傳普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和普及,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環境保護誌願者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營造保護環境。

氣氛不錯。

五:分類處理生活垃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置和回收利用。

不及物動詞促進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七: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準備。

八:統籌城鄉治汙設施建設。

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環境保護工作的專項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和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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