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退換打折商品沒有法律依據。打折商品不退換,這是在限制消費者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和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退貨,也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該義務不因商品打折而免除。折扣是指商品銷售中的讓利和降價,是銷售者給予購買者的價格優惠,但買賣雙方必須明示並如實記錄折扣。在法律上,折扣的概念是這樣定義的:本規定所稱的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如實核算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按壹定比例扣除價款和支付價款後按壹定比例返還價款兩種形式。折扣店是指以銷售自有品牌和快消商品為主,限制銷售品種,為消費者提供經營面積有限、店鋪裝修簡單、服務有限、經營成本低廉的“超值”商品的壹種零售業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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