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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媽媽,孩子想上學,不讓上學,要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

孩子想上學,離婚媽媽不讓上學。這位母親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受教育權是壹項基本人權。受教育權是中國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權,受國家保障。它是憲法賦予的壹項基本權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和教育的前提和基礎。它意味著公民有機會接受國家的文化教育,並有權從教育中獲得物質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明確規定:

第九條

中國人民和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四十五條國家機關、武裝力量、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兒童、青少年和青年學生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學校和教師可以向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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