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上述案件均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有關情況應由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判斷和處理。可判死刑的罪名包括:放火罪;破壞運輸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故意殺人罪;強奸;故意傷害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搶劫;組織越獄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等犯罪。死刑立即執行的確定需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進行。特別是司法機關要立案調查處理相關事宜。達到死刑標準後,應當適用是否可以適用緩刑二年,如果不能適用,可以立即執行死刑。壹般來說,罪犯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才能被立即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