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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分散采購定額標準

法律分析:1。青島市政府采購中心依法組織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1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采購活動。采購人向市政府采購中心提交完整的采購需求後,因場地、任務等原因,市政府采購中心未能在10日內發布采購公告的,經采購人提出並經市政府采購中心確認後,采購人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組織采購活動。

目錄中654.38+0萬元以下的商品和服務,可通過電子賣場(含網上超市、電子商城,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采購,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采購。

2、50臺以上(不含)臺式計算機和便攜式計算機實行集中采購。

法律依據:《青島市集中采購目錄》第二條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及2020年限額標準。

集中采購在目錄之外,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在限額標準以上的,應當實行分散采購。采購人可以自行組織采購活動,也可以依法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采購活動。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原則上應在公共資源交易大廳組織實施。

分散采購定額標準:

市本級:貨物和服務50萬元,工程60萬元。

區(市):貨物和服務30萬元(含),工程60萬元(含)。

《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不適用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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