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玉玲和被告之壹陳曉琪是滕州市第八中學的學生。1990的中考,齊玉玲被山東濟寧商業學校錄取,陳曉琪在初試中被淘汰。然而,在陳福元村黨支部書記陳克正的壹手策劃下,她拿到了滕州八中濟寧商業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冒名頂替入學,畢業後被分配到中國銀行山東省滕州支行工作。
1999年10月29日,知道真相的齊玉玲以侵犯其姓名權、受教育權為由,將陳曉琪、濟寧市商業學校、滕州市第八中學、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精神損失40萬元。2001 1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陳曉琪等人以侵犯姓名權的方式,侵犯了齊玉玲依據憲法享有的基本受教育權,並造成了具體損害後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001年8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法院核準,作出二審判決:陳曉琪停止侵害玉玲姓名權;齊玉玲因受教育權被侵犯,獲得經濟損失賠償48045元,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