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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系統

法律分析:食品召回制度是壹種公共行政管理制度。作為缺陷食品對社會造成危害之前的預防措施,其目的是盡快處理不安全或潛在不安全的食品,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預防食品安全危害。

法律依據:《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者通過自檢、公眾投訴舉報、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主動召回。

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而不主動召回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

第十三條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程度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三個級別:

(壹)壹級召回:食品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將召回計劃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二級召回:食品已經造成或者食用後可能造成壹般健康損害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將召回計劃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三級召回:對標簽、標識虛假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72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將召回計劃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生產者應當對有缺陷標簽和食用後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標簽的食品進行更正,並可以主動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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