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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擾民的法律依據

噪音擾民可舉報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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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滋擾的檢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噪聲擾民屬於違法行為,有行為後果的界定。只要產生的噪聲幹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就是噪聲擾民的違法事實。

噪音法沒有規定噪音必須達到多少分貝才能構成噪音擾民的必要條件。起訴噪聲擾民需要能夠證明噪聲存在的證據,如證人證言、錄音、當事人陳述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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