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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轉包的?

我國法律規定了分包:分包是指總承包方,即具有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將其承包範圍內的壹個項目劃分為若幹個子項目,並經業主同意,將不重要的部分以書面合同的形式委托給其他有資質的專業分包單位的活動。分包人應當就合同約定的工程承包部分向總承包人全面負責,並就分包部分與總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91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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