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法律和其他社會部門既要有分工,又要有合作。我們需要道德建設,法治建設,以及相關的社會制度建設,包括醫療制度和勞動保障制度...所有這些都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們各有分工,但都是為和諧社會服務的。試想,我們有足夠的醫療保障體系,還會有今天這樣的尷尬局面嗎?有了良好的勞動保障制度作後盾,我們就不會看到蔡亮因此而面臨失業的危險。沒有這些,當法律發揮作用的時候,我們才有今天的這場辯論。
這樣的判決之所以引起這麽大的爭議,不是法律本身沒有人情味,而是社會各個階層沒有實現和諧發展。我們只看到法律在發揮作用,其他部門的行動相對滯後,出現了今天這種情況。法律本身不能摻雜人情。作者有這樣壹個比喻:法律的規範功能就像壹個被鋼絲繩圍起來的區域,是有棱角的,而道德被橡皮繩圍起來,是有彈性的。
面對如此尷尬的局面(我們不能稱之為悲劇),每壹個法律人都應該思考:法律需要的不是人情,而是社會的全面和諧發展為法律提供更好的環境。
法治應該與和諧齊頭並進,而不是壹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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