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壹)盜竊、損壞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洪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預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
(二)移動或者損壞國界的界樁、界樁等邊界標誌、邊境設施或者領海、領海標誌設施的。
(三)影響國(邊)境走向的違法行為或者修建妨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眾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果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