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援助材料如下:
1,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代理證書;
3.經濟困難證明;
4、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案件材料。
第二,做代理的原因如下: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
2.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
3.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4.貪汙、私分或者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沒收;貪汙、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