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舉報毒品犯罪的,給予壹次性獎勵。對舉報毒品犯罪活動或線索、舉報制毒工廠、舉報制毒物品、制毒設備等制毒線索、破獲制毒案件、舉報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舉報聚眾吸毒、舉報吸食、註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舉報正在非法種植罌粟或大麻等行為的,根據查獲的毒品、易制毒化學品、犯罪嫌疑人、吸毒人員數量,給予3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獎勵。舉報人或其提供的信息在查處特別重大毒品案件中發揮重要作用或有特殊貢獻的,可獎勵30萬元。
舉報人同時向兩個以上公安機關或者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舉報的,由直接破獲案件的公安機關給予獎勵,不再重復獎勵。此外,各地可參照《獎勵辦法》提出的標準,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法律依據:
毒品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第四條
各級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和公安機關應當指定並公布舉報電話或者其他受理方式。毒品犯罪線索直接向公安部舉報的,以公安部禁毒局為指定受理機構。
舉報可以公開,也可以匿名。為便於核查和獎勵,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鼓勵實名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匿名舉報無法核實真實身份或聯系不到舉報人的,不納入獎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