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包括: (壹)以短信、電話、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私生活、安寧的。;
(二)進入、偷窺、拍攝他人住宅、賓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記錄、公開、偷窺、竊聽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五)收集、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公民的隱私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采取措施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侵權人應當向受害人賠禮道歉,受害人也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同時,《民法典》第1183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受到侵害,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