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作為壹種法律規範,具有壹定的原則性,同時也是壹個相對清晰、明確、可操作的概念,具有壹定的可訴性。如俄羅斯聯邦2002年第3條(環境保護基本原則)規定的23項基本原則,1至23項,如“環境保護的獨立監督”、“利用自然為環境損害買單”、“違反環境保護立法承擔責任”等,具有壹定的明確性、可操作性和適用性。當沒有具體的規則作為環境法律救濟的依據或者具體的法律規則不足以進行救濟時,環境法的實施者可以將環境法的基本原則納入基於規則的環境法律救濟體系。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環境法的基本原則是法律規則,體現了環境法的目的價值;雖然環境法的目的價值不是法律規則,但它指導著環境法基本原則的創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整個環境法之中,由環境法確認和體現,反映環境法的性質和基本特征,能夠普遍指導環境的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的規範或規則。可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是體現環境法根本目的和價值的超法律規則或最高法律規則。它具有特殊性、抽象性、規範性、指導性和命令性的特點,是環境法特定規則即特定領域法律原則產生和發展所應遵循的準則。